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(2010年12月25日修订)第25条,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,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,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,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,采取水土流失预防措施。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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